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4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6
六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候補委員或補選 (推) 舉產生之委 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