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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才藝班實施要點 8
八、參加才藝班之收容人,除因特殊事由經核可外,於該班期課程期間內
    不得任意退出。違反者,以核低教化、操行單項分數各 0.3  分議處
    。
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8
八、參加才藝班之收容人,除因特殊事由經核可外,於該班期課程期間內
    不得任意退出。違反者,以核低教化、操行單項分數各 0.3  分議處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7
七、參加才藝班之收容人,除有特殊事由外,於該班期課程期間內不得任
    意退出。違反者,以核低教化、操行單項分數各 0.3  分議處。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7
七、參加才藝班之收容人,除有特殊事由外,於該班期課程期間內不得任
    意退出。違反者,以核低教化、操行單項分數各 0.3  分議處。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8
八、參加才藝班之收容人,除有特殊事由外,於該班期課程期間內不得任
    意退出。違反者,以核低教化、操行單項分數各 0.3  分議處。
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7
七、參加才藝班之收容人,除有特殊事由外,於該班期課程期間內不得任
    意退出。違反者,以核低教化、操行單項分數各 0.3  分議處。
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訂定
7
七  參加才藝班之收容人,除有特殊事由外,於該班期課程期間內不得任
    意退出。違反者,以核低教化、操行單項分數各○‧三分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