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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才藝班實施要點 7
七、為使其他收容人有參與才藝班機會,每班遴選成員依均衡原則,一個
    工場實際參與人數以 5  名為限,另現才藝班如有工場超過五名人數
    情形,則以他工場遴選其他成員為優先。
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7
七、為使其他收容人有參與才藝班機會,每班遴選成員依均衡原則,一個
    工場實際參與人數以 5  名為限,另現才藝班如有工場超過五名人數
    情形,則以他工場遴選其他成員為優先。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6
六、為使其他收容人有參與才藝班機會,每班遴選成員依均衡原則,一個
    工場實際參與人數以 5  名為限,另現才藝班如有工場超過五名人數
    情形,則以他工場遴選其他成員為優先。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6
六、為使其他收容人有參與才藝班機會,每班遴選成員依均衡原則,一個
    工場實際參與人數以 5  名為限,另現才藝班如有工場超過五名人數
    情形,則以他工場遴選其他成員為優先。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7
七、為使其他收容人有參與才藝班機會,每班遴選成員依均衡原則,一個
    工場實際參與人數以五名為限,另現才藝班如有工場超過五名人數情
    形,則以他工場遴選其他成員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