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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才藝班實施要點 6
六、才藝班成員遴選期間以半年為一次,分別於每年 1  月及 7  月行之
    ,各教區報名名冊須於該月 5  日前送交科室承辦人彙整造冊;必要
    時,得由教化科審酌情形增加遴選次數。
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6
六、才藝班成員遴選期間以半年為一次,分別於每年 1  月及 7  月行之
    ,各教區報名名冊須於該月 5  日前送交科室承辦人彙整造冊;必要
    時,得由教化科審酌情形增加遴選次數。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5
五、才藝班成員遴選期間以半年為一次,分別於每年 1  月及 7  月行之
    ,各教區報名名冊須於當月 5  日前送交教化科承辦人彙整造冊;必
    要時,得由教化科審酌情形增加遴選次數。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5
五、才藝班成員遴選期間以半年為一次,分別於每年 1  月及 7  月行之
    ,各教區報名名冊須於當月 5  號前送交科室承辦人彙整造冊;必要
    時,得由教化科審酌情形增加遴選次數。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6
六、才藝班成員遴選期間以半年為一次,分別於每年一月及七月行之,各
    教區報名名冊須於當月五號前送交科室承辦人彙整造冊;必要時,得
    由教化科審酌情形增加遴選次數。
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6
六、遴選期間以半年為一次,分別於每年一月及七月行之。必要時,得由
    教化科審酌情形增加遴選次數。
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訂定
6
六  遴選期間以半年為一次,分別於每年一月及七月行之。必要時,得由
    教化科審酌情形增加遴選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