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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才藝班實施要點 13
十三、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13
十三、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12
十二、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2
十二、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13
十三、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2
十二、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訂定
12
十二  本要點經奉  核並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改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