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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才藝班實施要點 11
十一、凡報名參加才藝班之收容人,以參加二班別為限。
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11
十一、凡報名參加才藝班之收容人,以參加二班別為限。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10
十、凡報名參加才藝班之收容人,以參加二班別為限。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0
十、凡報名參加才藝班之收容人,以參加二班別為限。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11
十一、各類才藝班其上課期別及其期間視教學課程之需要,彈性訂定之。
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0
十、各類才藝班其上課期別及其期間視教學課程之需要,彈性訂定之。
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訂定
10
十  各類才藝班其上課期別及其期間視教學課程之需要,彈性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