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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6
六、因應業務之正常需要,所內各道電動鐵門及水源地抽水系統所使用之
    馬達,應使規格盡量一致,並應增設備份機組。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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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應業務之正常需要,所內各道電動鐵門及水源地抽水系統所使用之
    馬達,應使規格盡量一致,並應增設備份機組。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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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因應業務之正常需要,所內各道電動鐵門及水源地抽水系統所使用之
    馬達,應使規格盡量一致,並應增設備份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