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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4
四、本所因業務特殊,應重視水電設備之平時養護,以便隨時保持堪用狀
    態,所內高壓電、電梯、發電機等特殊設備,定期委請廠商保養及登
    記備查外,發電機於每星期四中午由本所自行測試,同時注意保持充
    足之發電用油。電梯每年應接受中華民國升降梯協會之安全檢查,檢
    查合格後,應將合格證張貼於車廂內備驗。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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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因業務特殊,應重視水電設備之平時養護,以便隨時保持堪用狀
    態,所內高壓電、電梯、發電機等特殊設備,定期委請廠商保養及登
    記備查外,發電機於每星期四中午由本所自行測試,同時注意保持充
    足之發電用油。電梯每年應接受中華民國升降梯協會之安全檢查,檢
    查合格後,應將合格證張貼於車廂內備驗。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4
四  本所因業務特殊,應重視水電設備之平時養護,以便隨時保持堪用狀
    態,所內高壓電、電梯、發電機等特殊設備,定期委請廠商保養及登
    記備查外,發電機於每星期四中午由本所自行測試,同時注意保持充
    足之發電用油。電梯每年應接受中華民國升降梯協會之安全檢查,檢
    查合格後,應將合格證張貼於車廂內備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