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23
二十三、遇颱風侵襲前,應對所有水電設備進行檢查,並採取必要之防範
        措施。有淹水之虞時,亦同。在風災期間或發生地震時,有關人
        員應待命警戒與進行搶修。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3
二十三、遇颱風侵襲前,應對所有水電設備進行檢查,並採取必要之防範
        措施。有淹水之虞時,亦同。在風災期間或發生地震時,有關人
        員應待命警戒與進行搶修。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23
二十三  遇颱風侵襲前,應對所有水電設備進行檢查,並採取必要之防範
        措施。有淹水之虞時,亦同。在風災期間或發生地震時,有關人
        員應待命警戒與進行搶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