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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22
二十二、管理人員得就全所水電秏用情形,提出用電契約容量及用水基本
        度數之建議,以節省經費之負擔。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2
二十二、管理人員得就全所水電秏用情形,提出用電契約容量及用水基本
        度數之建議,以節省經費之負擔。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22
二十二  管理人員得就全所水電秏用情形,提出用電契約容量及用水基本
        度數之建議,以節省經費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