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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21
二十一、使用水電於必要時,得設置分表以分攤每月水電費用。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1
二十一、使用水電應依業務部門,按核訂之比例分攤每月水電費用。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21
二十一 使用水電應依業務部門,按核訂之比例分攤每月水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