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20
二十、養成憂患意識,平時要熟記自來水公司、消防隊、與電力公司之電
      話,並隨時保持聯繫,遇特殊狀況可請求支援。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0
二十、養成憂患意識,平時要熟記自來水公司、消防隊、與電力公司之電
      話,並隨時保持聯繫,遇特殊狀況可請求支援。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20
二十  養成憂患意識,平時要熟記自來水公司、消防隊、與電力公司之電
      話,並隨時保持聯繫,遇特殊狀況可請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