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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2
二、水電設備管理分圍牆內與圍牆外二部分,由本所營繕隊水電班值勤主
    管負責維修養護,必要時由總務科招商處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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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電設備管理分圍牆內與圍牆外二部份,分由作業導師周新賢與徐志
    龍負責。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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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水電設備管理分圍牆內與圍牆外二部份,分由作業導師周新賢與徐志
    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