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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19
十九、負責水電管理人員應預先辦理請購,儲存緊急維修之必要器材與零
      件。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9
十九、負責水電管理人員應預先辦理請購,儲存緊急維修之必要器材與零
      件。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19
十九  負責水電管理人員應預先辦理請購,儲存緊急維修之必要器材與零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