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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18
十八、設有「緊急供電」之單位,於停電時,不得使用電扇或其他非必要
      之電器。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8
十八、設有「緊急供電」之單位,於停電時,不得使用電扇或其他非必要
      之電器。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18
十八  設有「緊急供電」之單位,於停電時,不得使用電扇或其他非必要
      之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