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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17
十七、全所各地面及屋頂蓄水池,應每半年清洗一次,保持水質清新,以
      維飲水之衛生。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7
十七、全所各地面及屋頂蓄水池,應每半年清洗一次,保持水質清新,以
      維飲水之衛生。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17
十七  全所各地面及屋頂蓄水池,應每半年清洗一次,保持水質清新,以
      維飲水之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