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17
十七、全所各地面及屋頂蓄水池,應每半年清洗一次,保持水質清新,以 維飲水之衛生。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7
十七、全所各地面及屋頂蓄水池,應每半年清洗一次,保持水質清新,以 維飲水之衛生。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17
十七 全所各地面及屋頂蓄水池,應每半年清洗一次,保持水質清新,以 維飲水之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