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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16
十六、本所載客(貨)電梯,車廂應隨時保持清潔,為減輕負載以確保使
      用安全,非經核可不得搭乘人員。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6
十六、本所女所、工場大樓、正舍之載貨電梯,車廂應隨時保持清潔,又
      為減輕負載以確保使用安全,非經核可不得搭乘人員。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16
十六  本所女所、工場大樓、正舍之載貨電梯,車廂應隨時保持清潔,又
      為減輕負載以確保使用安全,非經核可不得搭乘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