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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15
十五、除正常使用盥洗室外,嚴禁同仁或收容人,私自接用本所水電作其
      他非關公務之用。接見室負責維持秩序之同仁,亦應防範來賓接用
      本、所水電,作洗車或經營生意之用。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5
十五、除正常使用盥洗室外,嚴禁同仁或收容人,私自接用本所水電作其
      他非關公務之用。接見室負責維持秩序之同仁,亦應防範來賓接用
      本、所水電,作洗車或經營生意之用。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15
十五  除正常使用盥洗室外,嚴禁同仁或收容人,私自接用本所水電作其
      他非關公務之用。接見室負責維持秩序之同仁,亦應防範來賓接用
      本所水電,作洗車或經營生意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