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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14
十四、各工場、教室、炊場,或其他作業場所,每日中午與下午收封進房
      前,應確實檢查所有水電與機器開關。各工場每日開封出房時,亦
      應確實將舍房及盥洗室所有水龍頭關閉。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4
十四、各工場、教室、炊場,或其他作業場所,每日中午與下午收封進房
      前,應確實檢查所有水電與機器開關。各工場每日開封出房時,亦
      應確實將舍房及盥洗室所有水龍頭關閉。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14
十四  各工場、教室、炊場,或其他作業場所,每日中午與下午收封進房
      前,應確實檢查所有水電與機器開關。各工場每日開封出房時,亦
      應確實將舍房及盥洗室所有水龍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