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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10
十、戒護區裡外之路燈,應依季節變化,並視早晚照明度之明暗,調整開
    啟與關閉之時間;辦公廳舍及各場舍之照明燈具,以維持必要之亮度
    為原則,俾利節約能源。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0
十、戒護區裡外之路燈,應依季節變化,並視早晚照明度之明暗,調整開
    啟與關閉之時間;辦公廳舍及各場舍之照明燈具,以維持必要之亮度
    為原則,俾利節約能源。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10
十  戒護區裡外之路燈,應依季節變化,並視早晚照明度之明暗,調整開
    啟與關閉之時間;辦公廳舍及各場舍之照明燈具,以維持必要之亮度
    為原則,俾利節約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