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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顧問聘任實施要點 6
六、本所顧問於受聘期間,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 旅居國外達兩年以上者。
 (二) 行為對於本所聲譽有不良影響者。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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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顧問於受聘期間,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 旅居國外達兩年以上者。
 (二) 行為對於本所聲譽有不良影響者。
民國 82 年 11 月 17 日訂定
6
六  本所顧問於受聘期間,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 旅居國外達兩年以上者。
 (二) 行為對於本所聲譽有不良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