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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顧問聘任實施要點 5
五、本所顧問為無給職。但如出席諮商會議時,得酌支出席費。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5
五、本所顧問為無給職。但如出席諮商會議時,得酌支出席費。
民國 82 年 11 月 17 日訂定
5
五  本所顧問為無給職。但如出席諮商會議時,得酌支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