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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顧問聘任實施要點 4
四、本所所長得就本所業務之重要事項,交由顧問研究。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4
四、本所所長得就本所業務之重要事項,交由顧問研究。
民國 82 年 11 月 17 日訂定
4
四  本所所長得就本所業務之重要事項,交由顧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