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顧問聘任實施要點 3
三、本所顧問對於有關本所各科室業務之重要興革事項,得向所長提供意
    見。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3
三、本所顧問對於有關本所各科室業務之重要興革事項,得向所長提供意
    見。
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3
三  本所顧問對於有關本所各科室業務之重要興革事項,得向所長提供意
    見。
民國 82 年 11 月 17 日訂定
3
三  本所顧問對於有關本所各課室業務之重要興革事項,得向所長提供意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