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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9
九、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收
    容人或本所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之收
    容人。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9
九、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收
    容人或本所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之收
    容人。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9
九、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收
    容人或本所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的收
    容人。
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9
九  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收
    容人或本所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的收
    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