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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8
八、各級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8
八、各級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8
八、各級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
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8
八  各級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