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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4
十四、收容人申訴案件之評議決定,應告知申訴人,並應即轉報監督機關
      。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修正
14
十四、收容人申訴案件之評議決定,應告知申訴人,並應即轉報監督機關
      。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14
十四、收容人申訴案件之評議決定,應告知申訴人,如申訴人對決定仍有
      不服時,應即轉報監督機關。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4
十四、收容人申訴案件之評議決定,應告知申訴人,如申訴人對決定仍有
      不服時,應即轉報監督機關。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修正
14
十四  收容人申訴案件之評議決定,應告知申訴人 (如附件三) ,如申訴
      人對決定仍有不服時,應即轉報監督機關。
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14
十四  收容人申訴案件之評議決定,應告知申訴人,如申訴人對決定仍有
      不服時,應即轉報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