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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3
十三、收容人申訴案件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13
十三、收容人申訴案件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3
十三、收容人所申訴遭受苦難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
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13
十三  收容人所申訴遭受苦難之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