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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1
十一、有關收容人申訴案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
      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長官核示後實施。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11
十一、有關收容人申訴案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
      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長官核示後實施。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1
十一、有關收容人申訴遭遇苦難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
      急先行處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長官核示後實施。
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11
十一  有關收容人申訴遭遇苦難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
      急先行處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長官核示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