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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3
三  非公務有關之文件,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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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非公務有關之文件,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