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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2
二  對於設有傳真機之課室,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及辦理公文傳真作業。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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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於設有傳真機之課室,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及辦理公文傳真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