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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10
十  收受傳真公文時,應於文面加蓋本機關傳真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
    騎縫章,並按收文程序辦理。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10
十  收受傳真公文時,應於文面加蓋本機關傳真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
    騎縫章,並按收文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