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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1
一  為配合本所實際業務需要,依據本所「公務機密維護規定」第十七點
    規定,訂定本要點。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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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配合本所實際業務需要,依據本所「公務機密維護規定」第十七點
    規定,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