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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推動社會熱心人士志願參與收容人家屬接見服務工作實施計畫 2
二  遴選志工條件:
 (一) 服務內容:協助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並擔任解說、引導等服務工作
      。
 (二) 服務對象:收容人家屬。
 (三) 服務時間:配合本監辦理家屬接見時間,以四小時為一單位。
 (四) 服務地點:本監家屬接見室。
 (五) 服務人員語言條件:通曉國、台語。
 (六) 服務人員經驗需求: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品行
      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書寫能力.並完成本監訓練講習者。
民國 88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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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遴選志工條件:
 (一) 服務內容:協助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並擔任解說、引導等服務工作
      。
 (二) 服務對象:收容人家屬。
 (三) 服務時間:配合本監辦理家屬接見時間,以四小時為一單位。
 (四) 服務地點:本監家屬接見室。
 (五) 服務人員語言條件:通曉國、台語。
 (六) 服務人員經驗需求: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品行
      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書寫能力.並完成本監訓練講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