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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推動社會熱心人士志願參與收容人家屬接見服務工作實施計畫 1
一  本監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特遴選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
    志工) ,參與收容人家屬接見引導、解說等工作,以提供收容人家屬
    更好之服務。
民國 88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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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監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特遴選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
    志工) ,參與收容人家屬接見引導、解說等工作,以提供收容人家屬
    更好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