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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推動志願參與服務收容人家屬實施計畫 2
二  遴選志工條件如下:
    1 服務內容-擔任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咨詢、引導等服務之工作。
    2 服務對象-收容人家屬。
    3 服務時間-以配合本監辦理家屬接見時間以半日 (小時) 為一次單
      位。
    4 服務地點-本監家屬接見室。
    5 服務人員語言條件-通曉國、台語。
    6 服務人員經驗需求-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有愛心
      與耐心、品性端正熱心公益,其書寫能力,並完成本監講習訓練者
      。
民國 88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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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遴選志工條件如下:
    1 服務內容-擔任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咨詢、引導等服務之工作。
    2 服務對象-收容人家屬。
    3 服務時間-以配合本監辦理家屬接見時間以半日 (小時) 為一次單
      位。
    4 服務地點-本監家屬接見室。
    5 服務人員語言條件-通曉國、台語。
    6 服務人員經驗需求-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有愛心
      與耐心、品性端正熱心公益,其書寫能力,並完成本監講習訓練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