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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戒治所受戒治人報請停止戒治有關規定、條件、應辦及須注意事項 3
三  報請停止戒治有關應辦及須注意事項
    受戒治人須繳交本人之戶籍謄本影本以便核對年籍資料。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3
三  報請停止戒治有關應辦及須注意事項
    受戒治人須繳交本人之戶籍謄本影本以便核對年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