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辦理假釋、撤銷假釋及相關規定事項 8
捌  不得假釋
    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經新法 (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
    公佈後,因再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而
    撤銷假釋者,其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不得假釋。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8
捌  不得假釋
    依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經新法 (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
    公佈後,因再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而
    撤銷假釋者,其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