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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3:5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辦理假釋、撤銷假釋及相關規定事項 7
柒  感訓處分、保安處分及有期徒刑相互折抵分數之換算
一  檢肅流氓條例第廿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
    觸犯刑事法律者,經判決有罪確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
    安處分,與感訓處分,相互折抵。其折抵以感訓處分一日互抵有期徒
    刑、拘役或保安處分一日。
二  為維收容人之權益,前已執行之感訓處分或有期徒刑、保安處分部分
     (拘役不適用累進處遇) 即得之累進處遇成績分數,應予換算計入現
    執行之有期徒刑、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累進處遇成績。
三  換算方式如下:
    1 感訓處分折抵有期徒刑、保安處分:
      540 分 (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   A分 (感訓期間所得分數)
      ──────────────=────────────
      360 分 (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              B分

      B分即為換算後之有期徒刑分數

      三年 (感訓處分一期)           C年D月 (保安處分宣告期間)
      ──────────────=──────────────
      E分 (感訓執行期間所得分數)             F分

      F分即為換算後之保安處分部分成績分數
    2 有期徒刑、保安處分折抵感訓處分

      360 分 (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   G分 (調整類別後分數)
      ──────────────=──────────────
      540 分 (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             H分

      H分即為換算後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

      I年J月 (保安處分宣告期間)           三年 (感訓處分一期)
      ──────────────────=──────────
      K分 (保安處分執行期間所得分數)               L分

      L分即為換算後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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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感訓處分、保安處分及有期徒刑相互折抵分數之換算
一  檢肅流氓條例第廿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
    觸犯刑事法律者,經判決有罪確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
    安處分,與感訓處分,相互折抵。其折抵以感訓處分一日互抵有期徒
    刑、拘役或保安處分一日。
二  為維收容人之權益,前已執行之感訓處分或有期徒刑、保安處分部分
     (拘役不適用累進處遇) 即得之累進處遇成績分數,應予換算計入現
    執行之有期徒刑、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累進處遇成績。
三  換算方式如下:
    1 感訓處分折抵有期徒刑、保安處分:
      540 分 (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   A分 (感訓期間所得分數)
      ──────────────=────────────
      360 分 (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              B分

      B分即為換算後之有期徒刑分數

      三年 (感訓處分一期)           C年D月 (保安處分宣告期間)
      ──────────────=──────────────
      E分 (感訓執行期間所得分數)             F分

      F分即為換算後之保安處分部分成績分數
    2 有期徒刑、保安處分折抵感訓處分

      360 分 (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   G分 (調整類別後分數)
      ──────────────=──────────────
      540 分 (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             H分

      H分即為換算後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

      I年J月 (保安處分宣告期間)           三年 (感訓處分一期)
      ──────────────────=──────────
      K分 (保安處分執行期間所得分數)               L分

      L分即為換算後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