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 感訓處分、保安處分及有期徒刑相互折抵分數之換算
一 檢肅流氓條例第廿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
觸犯刑事法律者,經判決有罪確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
安處分,與感訓處分,相互折抵。其折抵以感訓處分一日互抵有期徒
刑、拘役或保安處分一日。
二 為維收容人之權益,前已執行之感訓處分或有期徒刑、保安處分部分
(拘役不適用累進處遇) 即得之累進處遇成績分數,應予換算計入現
執行之有期徒刑、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累進處遇成績。
三 換算方式如下:
1 感訓處分折抵有期徒刑、保安處分:
540 分 (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 A分 (感訓期間所得分數)
──────────────=────────────
360 分 (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 B分
B分即為換算後之有期徒刑分數
三年 (感訓處分一期) C年D月 (保安處分宣告期間)
──────────────=──────────────
E分 (感訓執行期間所得分數) F分
F分即為換算後之保安處分部分成績分數
2 有期徒刑、保安處分折抵感訓處分
360 分 (第三類別責任總分數) G分 (調整類別後分數)
──────────────=──────────────
540 分 (感訓處分責任總分數) H分
H分即為換算後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
I年J月 (保安處分宣告期間) 三年 (感訓處分一期)
──────────────────=──────────
K分 (保安處分執行期間所得分數) L分
L分即為換算後之感訓處分部分成績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