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辦理假釋、撤銷假釋及相關規定事項 2
貳  指揮執行
    受刑人經判決確定,由檢察官簽發指揮執行書,監獄根據指揮執行書
    始便執行,受刑人入監時應調查其判決書,指揮執行書,指紋及其他
    應備文件。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2
貳  指揮執行
    受刑人經判決確定,由檢察官簽發指揮執行書,監獄根據指揮執行書
    始便執行,受刑人入監時應調查其判決書,指揮執行書,指紋及其他
    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