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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辦理假釋、撤銷假釋及相關規定事項 1
壹  入監前置作業
一  依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得令入相當處所
    ,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二  依刑法九十一條之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
    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罪
    者,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
    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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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入監前置作業
一  依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得令入相當處所
    ,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二  依刑法九十一條之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
    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罪
    者,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
    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