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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0: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推行禮貌運動實施要點 5
五、待人接物:
 (一) 受人幫助或請人協助時,對隨時說『請』、『謝謝』,若不慎冒犯
      他人,應立即道歉或說『對不起』。
 (二) 與人交談應和藹可親,雙目宜注視對方唇、鼻之間,不可直瞪對方
      ,亦不可左顧右盼,談話音量應適中,以對方能聽清楚為原則。
 (三) 與人交談速度應適中,不宜過快,亦不可使用粗鄙之語,談不要有
      倦怠及倨傲之態度,若有必要打斷他人之談話時,應徵求他人之同
      意。
 (四) 與人談話之語氣應力求客觀,不要過於主觀,談話內容不可涉及他
      人隱私或人身攻擊。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5
五、待人接物:
 (一) 受人幫助或請人協助時,對隨時說『請』、『謝謝』,若不慎冒犯
      他人,應立即道歉或說『對不起』。
 (二) 與人交談應和藹可親,雙目宜注視對方唇、鼻之間,不可直瞪對方
      ,亦不可左顧右盼,談話音量應適中,以對方能聽清楚為原則。
 (三) 與人交談速度應適中,不宜過快,亦不可使用粗鄙之語,談不要有
      倦怠及倨傲之態度,若有必要打斷他人之談話時,應徵求他人之同
      意。
 (四) 與人談話之語氣應力求客觀,不要過於主觀,談話內容不可涉及他
      人隱私或人身攻擊。
民國 87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5
伍  待人接物:
一  受人幫助或請人協助時,對隨時說『請』、『謝謝』,若不慎冒犯他
    人,應立即道歉或說『對不起』。
二  與人交談應和藹可親,雙目宜注視對方唇、鼻之間,不可直瞪對方,
    亦不可左顧右盼,談話音量應適中,以對方能聽清楚為原則。
三  與人交談速度應適中,不宜過快,亦不可使用粗鄙之語,談不要有倦
    怠及倨傲之態度,若有必要打斷他人之談話時,應徵求他人之同意。
四  與人談話之語氣應力求客觀,不要過於主觀,談話內容不可涉及他人
    隱私或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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