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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5: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推行禮貌運動實施要點 2
二、食與衣:
 (一) 在工場進餐時應在聽聞主管號令『開動』後,方可進食,用餐完畢
      後,則應主管號令『下餐廳』後,始可依序離去。
 (二) 進餐時應保持和諧氣氛及心情愉快,姿勢應保持端正,雙肘不可置
      靠桌面,飯碗應托於胸前,以碗就口,不可使頭低下以口就碗。
 (三) 用餐時應保持安靜,不宜製造不雅聲音,如咂嘴、咀嘴、啜湯或使
      碗筷碰撞,用餐時更不宜交談。
 (四) 餐畢之殘餚骨刺,不得任意棄置,應集中後分別處理於餿水桶中。
 (五) 穿著衣物應團體一致,應穿著公家所發之樣式,不得雜亂無章,衣
      扣、拉鍊均應定位,下擺不可露出。
 (六) 穿衣物應每日勤加洗濯,不合時節之衣物應妥為洗滌後收藏保存,
      不可隨意遺棄。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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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與衣:
 (一) 在工場進餐時應在聽聞主管號令『開動』後,方可進食,用餐完畢
      後,則應主管號令『下餐廳』後,始可依序離去。
 (二) 進餐時應保持和諧氣氛及心情愉快,姿勢應保持端正,雙肘不可置
      靠桌面,飯碗應托於胸前,以碗就口,不可使頭低下以口就碗。
 (三) 用餐時應保持安靜,不宜製造不雅聲音,如咂嘴、咀嘴、啜湯或使
      碗筷碰撞,用餐時更不宜交談。
 (四) 餐畢之殘餚骨刺,不得任意棄置,應集中後分別處理於餿水桶中。
 (五) 穿著衣物應團體一致,應穿著公家所發之樣式,不得雜亂無章,衣
      扣、拉鍊均應定位,下擺不可露出。
 (六) 穿衣物應每日勤加洗濯,不合時節之衣物應妥為洗滌後收藏保存,
      不可隨意遺棄。
民國 87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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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食與衣:
一  在工場進餐時應在聽聞主管號令『開動』後,方可進食,用餐完畢後
    ,則應主管號令『下餐廳』後,始可依序離去。
二  進餐時應保持和諧氣氛及心情愉快,姿勢應保持端正,雙肘不可置靠
    桌面,飯碗應托於胸前,以碗就口,不可使頭低下以口就碗。
三  用餐時應保持安靜,不宜製造不雅聲音,如咂嘴、咀嘴、啜湯或使碗
    筷碰撞,用餐時更不宜交談。
四  餐畢之殘餚骨刺,不得任意棄置,應集中後分別處理於餿水桶中。
五  穿著衣物應團體一致,應穿著公家所發之樣式,不得雜亂無章,衣扣
    、拉鍊均應定位,下擺不可露出。
六  穿衣物應每日勤加洗濯,不合時節之衣物應妥為洗滌後收藏保存,不
    可隨意遺棄。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