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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6
六  受刑人眷屬因事而延誤預定時間或不克前來與受刑人同住應視同放棄
    ,並得於翌月再行申請。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6
六  受刑人眷屬因事而延誤預定時間或不克前來與受刑人同住應視同放棄
    ,並得於翌月再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