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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5
五  眷屬於指定之日下午六時,由管理人員戒護受刑人至懇親宿舍後,不
    得擅自離開,亦不得在宿舍內炊事,翌晨上午七時離開懇親宿舍,受
    刑人帶回原單位。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5
五  眷屬於指定之日下午六時,由管理人員戒護受刑人至懇親宿舍後,不
    得擅自離開,亦不得在宿舍內炊事,翌晨上午七時離開懇親宿舍,受
    刑人帶回原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