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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4
四  凡經核准與眷屬同住,由戒護科發函通知其眷屬,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證明文件,來監登記同住,並電話通知製作電話記錄陳核。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4
四  凡經核准與眷屬同住,由戒護科發函通知其眷屬,攜帶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證明文件,來監登記同住,並電話通知製作電話記錄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