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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3
三 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 為限,如係同一性別之眷屬與受刑人同住者,仍以一人為限,每月一 次,每次不得逾三日,有特殊情形經典獄長核准得延長之,但最多不 得逾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3
三 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 為限,如係同一性別之眷屬與受刑人同住者,仍以一人為限,每月一 次,每次不得逾三日,有特殊情形經典獄長核准得延長之,但最多不 得逾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