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3
三  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
    為限,如係同一性別之眷屬與受刑人同住者,仍以一人為限,每月一
    次,每次不得逾三日,有特殊情形經典獄長核准得延長之,但最多不
    得逾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3
三  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攜帶子女以未滿三歲
    為限,如係同一性別之眷屬與受刑人同住者,仍以一人為限,每月一
    次,每次不得逾三日,有特殊情形經典獄長核准得延長之,但最多不
    得逾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