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一級受刑人符合左列規定得准與其眷屬同住: 1 最近一個月內成績分數達九分以上,且無另案待執行或在偵查審理 中及無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2 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逾十年者,但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 修正公佈後執行應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並在本監執行二年以 上者。 3 有期徒刑受刑人執行逾三分之一,但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 法修正公佈後執行應逾二分之一、累犯應逾三分之二,並在本監應 執行一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