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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2
二  一級受刑人符合左列規定得准與其眷屬同住:
    1 最近一個月內成績分數達九分以上,且無另案待執行或在偵查審理
      中及無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2 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逾十年者,但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
      修正公佈後執行應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並在本監執行二年以
      上者。
    3 有期徒刑受刑人執行逾三分之一,但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
      法修正公佈後執行應逾二分之一、累犯應逾三分之二,並在本監應
      執行一年以上者。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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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級受刑人符合左列規定得准與其眷屬同住:
    1 最近一個月內成績分數達九分以上,且無另案待執行或在偵查審理
      中及無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2 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逾十年者,但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
      修正公佈後執行應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並在本監執行二年以
      上者。
    3 有期徒刑受刑人執行逾三分之一,但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
      法修正公佈後執行應逾二分之一、累犯應逾三分之二,並在本監應
      執行一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