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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11
十一  申請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應於每月二十日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翌
      月辦理同住。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11
十一  申請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應於每月二十日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翌
      月辦理同住。